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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规章制度

第十章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28 13: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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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第一次使用者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3. 本室工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 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7.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8. 仪器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9.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