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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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血管重塑相关疾病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主任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监印。
2.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3.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4.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5.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6.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7.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8.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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