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
根据“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要求,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为保证开放课题有效运行,制定以下本管理制度。
一、开放课题的申请对象
1、国内外研究机构、大学研究人员。
2、博士后、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3、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
4、本实验室邀请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批准
1、每年年底接受开放课题申请,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
2、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评审。
3、确定资助的课题由实验室发出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三、开放课题的管理
1、项目组每半年提交一次执行情况报告,按课题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研究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项目结题前需至少在SCI杂志发表论文1篇。
4、学术秘书负责检查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未完成计划或原项目有问题时,实验室主任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课题。
5、开放课题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所有。
6、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在发表论文时应注明“心血管重塑相关疾病重点实验室”字样。
四、开放课题的经费管理
1、开放课题经费由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支出。
2、经费支出范围
(1)、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直接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购置费等。
(2)、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文印费等。
(3)、客座人员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4)、实验室公共开支、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与管理费用。
(5)、机动费。
3、经费使用
(1)、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拨。
(2)、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3)、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实验室主任可以中断该项目资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经费,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